行政再审申诉状最新版【优选3篇】
行政再审申诉状最新版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为[住址],特此向贵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诉状,并附上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
2. 案号:[案号]
3. 审理法院:[法院名称]
4. 被申请再审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名称]
5. 再审请求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1. 申请再审的原因:
(详细陈述为什么要申请再审,列举具体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理、证据不充分、法律适用错误等)
2. 申请再审的依据: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说明为什么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三、证据清单
(列明申请再审所依据的证据清单,如有书面证据需附上复印件,并在申请书末尾附上原件)
四、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
1. 撤销原判决,改判[具体请求]
2. 其他补充请求:[如果有其他诉讼请求,也一并列明]
五、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1. [详细陈述理由和依据]
六、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 姓名:[姓名]
2. 性别:[性别]
3. 年龄:[年龄]
4. 职业:[职业]
5.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6.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姓名、职业、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1. 申请再审状副本份数:[副本份数]
2. 附件清单:[列明附带的相关附件清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姓名]
日期:[日期]
行政再审申诉状最新版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为[住址],特此向贵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诉状,并附上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
2. 案号:[案号]
3. 审理法院:[法院名称]
4. 被申请再审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名称]
5. 再审请求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1. 申请再审的原因:
(详细陈述为什么要申请再审,列举具体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理、证据不充分、法律适用错误等)
2. 申请再审的依据: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说明为什么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三、证据清单
(列明申请再审所依据的证据清单,如有书面证据需附上复印件,并在申请书末尾附上原件)
四、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
1. 撤销原判决,改判[具体请求]
2. 其他补充请求:[如果有其他诉讼请求,也一并列明]
五、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1. [详细陈述理由和依据]
六、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 姓名:[姓名]
2. 性别:[性别]
3. 年龄:[年龄]
4. 职业:[职业]
5.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6.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姓名、职业、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1. 申请再审状副本份数:[副本份数]
2. 附件清单:[列明附带的相关附件清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姓名]
日期:[日期]
行政再审申诉状最新版 篇三
行政再审申诉状范本(最新版)
懂法,生活处处都如意,守法,日子过得甜如蜜,宣传法,分享快乐不困乏,让更多人了解法律保护权益,让更多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再审申诉状范本,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行政再审申诉状范本:篇一
申请人马桂英,女,汉, 1944 年10 月17 日生,身份证号65412319441017578x 第四师65 团社区退休职工,住该社区。
被申请人辛三女,女,汉, 1945 年5 月17 日生,第四师65 团社区退休职工,住该社区。
申请人马桂英对第四师中级法院(2014) 兵四民终字第
101 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一、根据民诉法第200 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 2014 )兵四民终字第101 号民事
判决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
撤销第四师中院( 2014 )兵四民终字第101 号
民事判决,驳回辛三女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辛三女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的原因是因辛三女多次烧马桂英的柴禾院墙引起的纠纷,马桂英发现辛三女烧白己的柴禾院墙,这些柴禾是马桂英辛辛苦苦从远处拉回来挡院墙用的( 30 多只鸡被偷了,才拉柴禾挡院墙),看见辛三女烧柴禾院墙才拉她去社区找领导,她不去,于是两人发生争执,马桂英才在辛三女脸上拍了一下。过错责任在辛三女,马桂英没有伤害意思,只是正当防卫行为。
(二)本案中辛三女点火烧马桂英柴禾院墙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侵害了马桂英的财产权益,难道对放火行为不应当阻止吗?让星星之火燃烧成熊熊大火吗?马桂英以正当防卫措施保护自己的柴禾院墙错在哪了????
综上所述:
申请人马桂英认为:这起纠纷是辛三女烧自己的柴禾院墙引起的,马桂英打辛三女一下是为了阻止其继续烧柴禾院墙造成更大损失,是保护自己私有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过错。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呈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 年3 月2 日
证 明
2013年5月份王梅叫我说找一辆车去65团,她妈妈家家有急事,我就和我朋友贺永强、王梅一块去了65团王梅妈妈家,到了王梅她妈妈家看到她妈家前院西面院墙在着火,我当时就用手机拍了多张照片,以上情况属实,我和贺永强都可出庭作证人。
证人:
2015 年3 月2 日
行政再审申诉状范本:篇二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效雷,男,1978年02月20日
出生,汉族,职工 ,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东苏村。 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东苏村。邮编:262113 电话:15053606196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晨,女,1983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5号楼2单元701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5号楼2单元701室。 电话:15095091869
委托代理人:孟庆同,潍坊市坊子区志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苏效雷因与被申请人苏晨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1)潍民终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再审。
一、再审请求
1、撤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民终字第976号调解第三项
中的“潍坊市潍城区苗圃旭升小区5号楼2-701室房产一套归苏晨所有”。
2、房产应归申请人所有。
3、裁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本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法庭主张调解,法官主持了调解,法官的意向直
接影响左右申请人对调解的态度,申请人只能是被动接受,若不接受调解我将拿不到一点本属于我的财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购房时有协意,是申请人购房,并偿还贷款,被申请人来办理手续。协意在先,所以房产当归申请人所有。签此不公正调解协义,是迫于法庭压力,迫于对方一分钱也不给的威胁,并不是我发
自内心的意愿。
2、本调解协义内容违反法律。调解书中“潍坊市潍城区苗圃旭升小区5号
楼2-701室房产一套归苏晨所有”违反〈〈物权法〉〉第四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尊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过程和结果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反还受损失的人)。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权属证书的,由登记相关收回或公告作废),依据一个无效的应当作废的书证,来认定房产归原告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3、本次的审理调解过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本案事实不清,本案只认证了申请人交了首付款,至于这个钱是对被申请人的借款,还是申请人自己购房的购房款,或是共同购房的首付款,没有认定清楚,事实混淆不清,从而使调解协义内容根据不足。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防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已经被证实毁灭相关证据并作假证,却不被法院追究责任,我很难理解!!!
5、本案属一个典型的婚骗案。被申请人之所以与申请人登记,只是为了披
上近似合法的外衣,从而逃避法律的打击和制裁,实施诈骗行为。因为一登记,马上就闹离婚,随后就起诉离婚,并在起诉书中诽谤申请人脾气暴燥素质低下威胁她人身安全,从而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非法占有申请人资产,被申请人已构成诈骗罪。
6、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可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词却是:“我们这里是民庭,不审理刑事案件,这是刑庭的事情,和我们民庭没有关系。”
7、现在潍坊的房价比我购房时,每平米增值近2000元,我购得的房产增值近100000元,调解书中却未提及。
8、最后一条,本案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房产所有权的认定。屡次判决和调解认定房产归被申请人所有,无非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第二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但是,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书证本身被推翻了,它就自然不能认定什么了。各级法院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只拿所有的证据来认定房产的归属,不考虑对方是通过诈骗的手段取得了房产证书,并且还对此作出解释-----这不是民庭的职责。
综上所述:本次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2011)潍民终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自然不合法,调解书内容偏袒太严重,拿着申请人的投资让毁灭证据、违法犯罪的人受益,是社会公共道德的沦丧;本调解支持了谎言、支持了假证、支持了违法犯罪,以至于使中国的法律成了一滩鼻涕,软弱而且肮脏。
为什么再审申请要在调解书生效三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这只能是让侵权的人更长时间的侵权而已!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05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