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及反诉状(优选3篇)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谨以本答辩及反诉状,就原告提起的诉讼事项进行回应,并提出我方的反诉请求,敬请法院予以审议。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声称本案系因我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而导致其遭受损失,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对此予以否认,并在下文中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逐一驳斥。
1.1 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分析,原告所提供的合同约定并未明确规定我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合同的约定,我方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1.2 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
根据我方的了解,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并未能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与我方的行为直接相关。在此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二、关于我方的反诉请求
在本案中,我方认为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且其行为已经给我方造成了损失。因此,我方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法院对原告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罚,并要求原告承担我方的损失。
2.1 原告的恶意诉讼行为
我方认为,原告提起本案的目的并非真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出于对我方的恶意迫害和打击。原告明知我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故意提起诉讼,企图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这种恶意诉讼行为已经给我方的声誉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2 我方的损失
基于上述原因,我方要求法院判决原告承担我方因其恶意诉讼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我方将在后续程序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恶意诉讼行为对我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请求法院的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请求法院做出如下决定:
3.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且未能充分举证,故应被驳回。
3.2 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
基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行为且给我方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我方的全部损失。
以上为我方的答辩及反诉状,请法院予以审议,并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篇一完)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 篇二
第二篇内容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 篇三
答辩及反诉人:胡______,女______岁,汉族,临时工,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林业局竹木加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______
原告______县土产公司诉债务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
(一)答辩部分:我(答辩及反诉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为临时工,专做货车装卸毛竹、竹片等土产品。
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与其他5名临时工在原告院内装毛竹,因该卡车无固定的铁架或木架,仅临时选用几根毛竹做插杆,装车设备不牢,加上超载2.6吨(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从车上摔下,被毛竹打伤,不省人事。
经医院检查诊断,我为“外伤性脾破裂,脑震荡”,头部裂伤缝合12针,脾脏切除,共输血1810毫升,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890.27元。
出院后,医嘱休息半年(医院诊断书已呈交你院)。
这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装车设备不牢,劳动保护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
原告作为国营企业,对此不仅不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脱责任,这是很不应该的。
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相同。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的规定办理,即:其全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或厂方负担。
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原告预支给我的医疗费用______元作为我的欠款而现在要我返还,纯属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
(二)反诉部分: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输血费救护车费计667.54元(全部单据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间的膳费84元(每天1.50元,56天);
3.护理工资112元(每天1人,护理56天,日工资2元);
4.医疗期及出院后休养期共8个月的工资480元(每月60)
以上四项,共计1343.54元。
另加我负伤前结存未领而由原告非法扣压的工资47.92元,总计1391.46元。
原告除已预借给我的医药费800元外,还应偿付我591.46 元。
请你院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民事答辩状范例【2】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
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开庭前定答辩状【3】
侯耀文遗产案的庭审现场气氛如同室外的天气一样“灼热”。
侯耀华的律师称侯瓒贪财,想多分遗产,还偷拿玫瑰园的物品。
律师表示,侯耀华因为担心对侄女不利,直到开庭前两小时还在犹豫是否向她“挥出重拳”。
庭审现场
忌日将近原被告均着黑衣出庭
昨天下午2点,这场备受关注的遗产纠纷案在西城法院开庭。
再过不到20天,就是侯耀文去世3周年的忌日,侯瓒、牛成志和郭晓小都身着黑衣出庭,侯耀华本人则没有出庭。
侯瓒指责二大爷侯耀华“除了一部车外,没有将剩余的遗产分配给姐妹俩的意图”,她要求侯耀华等4被告返还侵占的现金和遗物。
侯耀华的律师刘锋则指责侯瓒在众人忙于葬礼时,却带着人询问如何比妹妹多分一些遗产。
被告方证人陈先生自称是侯耀文的“义子”,他说,侯瓒曾在玫瑰园让他把几袋物品放进其男友车内。
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8点左右才结束,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而无法达成和解,法官表示择日宣判。
侯瓒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大爷指责的事实并不存在,只是一面之词,她自己未做过亏心事。
侯瓒的律师则表示,将保留对被告不实之词给侯瓒造成的名誉损害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矛盾由来
借60万二大爷没给侄女有“意见”
对于伯侄二人的关系,侯耀华称,2008年4月之前他与侯瓒相处还好,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使两人矛盾重重。
比如,侯瓒当时向中国铁路文工团(侯耀文生前工作单位)发函,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
侯耀华还称,2008年5月初,侯瓒向他借款60余万元,用于出国留学及还房贷。
但侯耀华征求了侯耀文徒弟们的意见后没有借,由此侯瓒心中产生不满。
侯耀华的律师说,双方关系闹僵是在2008年6月。
侯瓒和母亲到八宝山革命公墓换了新骨灰证,使侯耀华处的骨灰证成为废纸,无法取出弟弟骨灰为其安葬。
为此,侯耀华感到非常心痛和悲愤。
侯耀华称,他给侯瓒打电话想问清此事,但没联系上。
而在他停止为玫瑰园别墅偿还贷款后,更是让侯瓒十分不满。
案件内幕
开庭前两小时侯耀华才定下答辩状
“一直等到开庭当天中午12点,侯瓒还是没有把物品拿回来的表示。
”昨晚,侯耀华的律师刘锋向记者说。
昨天中午12点左右,侯耀华用一种很无奈的语气对他说:“那就这样吧,就用这个答辩状。
对于此次答辩状中公布出来的大量细节,刘锋律师表示,他去年刚接手这个案子时,侯耀华便都跟他说过,但要求他绝对不要向外界公布。
如今公布这些细节,对于侯耀华来说,实属被逼无奈。
如果不公布,侯耀华无法在法庭上回应侯瓒关于“转移和侵占遗产”的指责。
刘锋说,前几天就把答辩状交给侯耀华看,但侯耀华对答辩状中公布的细节非常犹豫,“内心一直在作斗争”,前天和昨天分别给他打电话删去了一些内容,答辩状的正式文本一直到开庭前2小时才确定下来。
当记者问此次公布大量矛盾内幕是否意味着侯耀华彻底跟侄女“摊牌”,刘锋律师说,侯耀华从答辩状中删除的一些内容是很多细节,如果公布出来,将对侯瓒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
刘锋说,钱款的问题可以等着法院判决,但侯耀华对弟弟的遗产无法给两个侄女分清,因为有些东西在侯瓒手里,没法儿分。
侯耀文遗产案曝光后,侯耀华一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给两个母亲的孩子分财产,永远也分不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