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优秀3篇)

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特此提交答辩状,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

首先,我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驳斥。原告要求撤销我所居住的房屋的拆迁决定,理由是该决定违反了相关法规,并且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但事实上,该拆迁决定是经过合法程序和充分审议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拆迁前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且进行了公开的听证会。我作为当事人也参与了听证会,并没有对拆迁决定提出异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被驳回。

其次,我要对原告提出的相关事实进行说明。原告声称拆迁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他并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事实上,拆迁决定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划和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该决定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所谓的损害也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依据。因此,原告的相关事实是站不住脚的,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依据。

最后,我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综合辩解。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原告并没有居住在被拆迁的房屋里,也没有与该房屋产生过任何权益关系。因此,他也没有资格对拆迁决定进行诉讼。即使他有权利进行诉讼,但他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决定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告应当遵守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然而,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并没有充分履行相关程序,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拆迁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做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被告:XXX

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在这里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

首先,我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驳斥。原告要求撤销我所经营的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然而,事实上,我所经营的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虚假的事实和不准确的证据做出的,对我的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被驳回。

其次,我要对原告提出的相关事实进行说明。原告声称我所经营的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提供了一些不准确的证据来支持他的观点。然而,这些证据并不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且与我所经营的公司无关。事实上,我所经营的公司一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未违反过任何规定。原告所谓的违法行为纯属捏造和恶意诽谤,对我的公司名誉和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原告的相关事实是站不住脚的,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依据。

最后,我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综合辩解。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原告并非与我所经营的公司有任何直接的利益关系,也没有受到我公司的任何损害。他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纯属恶意诉讼,旨在诋毁我的公司和我个人的声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诉讼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庭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也没有充分履行相关的程序和要求,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法庭追究原告的恶意诉讼责任。我相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做出合理的判决。谢谢。

被告:XXX

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 篇三

  简介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需要进行答辩的,可能是作为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

  "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

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

  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格式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

  住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 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2007年5月11日,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2007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

  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2007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2007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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