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实用4篇)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篇一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土地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土地租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主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约的约定。首先,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规定了出租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面积、使用期限、使用目的等。这些规定可以确保土地租赁交易的合法性和明确性,使承租方可以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保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租约的约定方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在租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合同规定了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目的;同时,合同规定了出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保证土地的质量和安全。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滥用和浪费。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还规定了租金的支付和调整方式。租金是土地租赁交易的重要内容,合同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确保了租金的及时支付和合理调整。合同还可以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满足各方的需求。

此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违约情况及相应的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土地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是土地租赁交易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土地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合同的签订对于土地租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土地租赁合同的认识,促进土地租赁交易的健康发展。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篇二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土地租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可以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据统计,我国约有70%以上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其中相当一部分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可以将这些土地租给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使其得到有效利用,形成经济效益。同时,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还可以限制土地承包方非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也有助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农村地区的土地闲置和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可以将农村闲置的土地租给城市居民或企业,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提高了农村经济收入和农民的生活水平。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土地紧张和农村土地浪费的矛盾,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然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需要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限制和约束,以避免过度开发和滥用土地资源。其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需要依法合规,确保土地租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出现不当利益的侵害和纠纷。同时,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需要加强对土地租赁交易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不法行为。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土地租赁交易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土地租赁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租赁交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租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篇三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区

  路(街,巷) 号,宗地编号____,土地面积(包

  括分摊面积)为____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

  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三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其

  中 平方米自行改为 用地).

  第四条 本宗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

  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第五条 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 用地每年

  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

  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

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乙方以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六条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

  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3‰缴纳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

  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

  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合同,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

  准征收.

  第八条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

  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

  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经甲方依法批

  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一条 乙方承租本宗地后,闲置一年以上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

  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的,

  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推延.因延期给乙方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

  让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

  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条件,重新签订

  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租期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应在租期满前10日内到甲

  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

  因,需要在其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

  由建设方合理赔偿.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

  况,甲方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

  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

  方应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

  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

  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因执

  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存档一份,副本

  若干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

  确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篇四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街道    村,面积为    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

  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        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

  第六条 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

  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 土地权属状况。

  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

  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

  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     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       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7.3 租金按年支付。

  乙方应于每年   年   月   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

  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   专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

  7.4 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

  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 ??年重新调整租金。

  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    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1.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1.1.1 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2 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4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1.5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11.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2 补偿

  11.2.1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      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11.2.4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3.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3.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13.4 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13.5 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6 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 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14.2 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4.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14.4 乙方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赁期满未能获得续租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处置;

  14.5 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14.6 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16.1 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6.1.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6.1.2 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16.1.3 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16.1.4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6.2 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6.2.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2.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2.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16.2.4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16.3 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6.3.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3.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3.3 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从延迟付款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纳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

  17.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

  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17.3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

  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通知

  18.1 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8.1.1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18.1.2 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8.2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

  如果在15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附则

  20.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20.3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0.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20.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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