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起诉状(最新4篇)
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就合同无效一事,特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合同无效,并追究被告的相应法律责任。
一、案由及事实依据
我与被告XXX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XXX。然而,根据以下事实和依据,我认为该合同应被判决为无效:
1. 合同成立时的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对我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我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和错误的决策。该行为构成了欺诈,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2. 合同条款的不公平:该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这些条款使得我在交易中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
3. 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些条款限制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二、请求法院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依据,我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该合同为无效。
2. 要求被告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XXX元。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
1.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相关的书面证据。
3. 证人证言。
四、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本案由我本人代理,联系方式为XXX。
我恳请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特向贵庭提起诉讼,就合同无效一事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合同无效,并追究被告的相应法律责任。
一、案由及事实依据
我与被告XXX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XXX。然而,根据以下事实和依据,我认为该合同应被判决为无效:
1. 被告的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以虚假的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的方式引诱我签署合同。这种行为损害了我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2. 合同条款的不公平性:该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条款,使得我在交易中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这些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些条款限制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当被判定为无效。
二、请求法院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依据,我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该合同为无效。
2. 要求被告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XXX元。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
1.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相关的书面证据。
3. 证人证言。
四、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本案由我本人代理,联系方式为XXX。
我恳请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篇三
原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村65号,身份证号码:410*******0*******8。
被告:宝丰县**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的《征用林山 协议书》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在关押期间,于2013年1月11日公安人员拿三份材料,让我签字,我要看内容,他们不让看,还说:“签名是放我出去。”结果签了三个名,非但没有放我出去,却骗取我签订了三份材料分别是:一放弃追究杨建国打伤我赔偿调解协议书;二是我报案杨建国打伤我的撤诉书;三是被告与我《征用林山 协议书》。
原告认为该《征用林山 协议书》系被告与公安人员恶意串通违法办案,骗取原告所签,并违反自愿原则和协议一式两份的`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征用林山 协议书》无效。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
2013 年 12 月26 日
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篇四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 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无效;
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 系翁媳关系,同处一家庭户。大家庭成员共7人,
离婚一案正在诉讼当中。
2012年3月9日,签订转让房屋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出售给同村村民张广钦,价款80万元。
上述转让房屋是村内按人口每人50平方米分配房,并非被告个人财产,是与本案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被告,在明知原告的离婚案件,正处于诉讼僵持阶段情况下,为达到剥夺原告依法主张房产权利的恶意,瞒着原告,擅自将家庭共有房屋转让。该行为严重威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安全,直接损害二原告的合法利益。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更是扰乱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妄自扩大一方利益权利,公然藐视法律,积极帮助其子转移共同财产,其以个人名义签订转让合同,实施处分全体共有人房屋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依据《物权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其擅自与被告张广软、刘海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行为是无权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