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优秀3篇)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篇一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是为了引导和推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章程明确了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任务和组织结构,规范了协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力,为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首要任务是推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协会将积极参与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同时,协会将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人民群众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还规定了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协会设立了理事会、秘书处和相关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和政策。秘书处则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策和政策,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专业委员会则是协会的专业支持机构,负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研究和发展。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还规定了协会的成员资格和权益。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两类,其中特邀会员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会员享有提案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可以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决策。协会将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鼓励会员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是中国计划生育事业中的重要法规,对于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加强管理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协会将继续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为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篇二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颁布对于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该章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计划生育事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程迈出了新的一步,为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指导。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明确了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协会的任务是积极参与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还规定了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协会设立了理事会、秘书处和相关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和政策。秘书处则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策和政策,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专业委员会则是协会的专业支持机构,负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研究和发展。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还规定了协会的成员资格和权益。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两类,其中特邀会员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会员享有提案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可以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决策。协会将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鼓励会员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颁布是中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指导,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意识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为实现人口结构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篇三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两委领导下的为计划生育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对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团结与组织热
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人士和志愿工作者,为控制人口为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繁荣本村作出贡献。第四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普及人口理论知识,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五条:组织理事会和会员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条:会同有关单位,编印计划生育方面宣传资料,组织宣传刊。
第七条:开展与外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情况同兄弟村计划生育组织建立协作关系。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选出的代表、团体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条: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的工作。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组织规章和其它规章;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
五、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时,由缺额理事所代表的地区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22人组成。设名誉会长、会长各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三、聘请、决定和任命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三条:会员和团体会员
会员:凡积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于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认会章。由本人申请或有理事会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团体会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和部门,经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团体会员有执行本协会决议,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接受协会委托、执行一定任务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被剥夺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镇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群众团体,业务上受县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村统筹,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杭埠镇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