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精选3篇)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 篇一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建筑企业作为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其正常运作。建筑企业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它不仅是企业日常运作的基础,也是企业发展的保障。

首先,建筑企业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内部提供明确的工作规范。制度的出台可以明确规定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个员工在工作中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错误,提升企业整体的竞争力。

其次,建筑企业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度可以规范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行为准则,明确工作规定和职业道德,明确禁止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惩罚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再次,建筑企业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效能。制度可以规范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活动,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同时,制度可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组织效能。这有助于企业快速响应市场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后,建筑企业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的文化建设和员工的素质提升。制度可以规范企业内部的文化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同时,制度可以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质量。这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总之,建筑企业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工作规范,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管理水平和组织效能,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的素质提升。建筑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和提升管理水平,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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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管理制度 篇二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只有不断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才能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制度的水平。以下是建筑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明确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定位。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定位是制定管理制度的基础,它直接决定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因此,企业应该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定位,将其转化为具体的管理要求和制度规定。

其次,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通过调研和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和短板,找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和方向。同时,还可以借鉴其他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吸取成功的经验和教训。

再次,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和参与。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涉及各个部门和岗位的工作,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方面的沟通和协商,可以避免制度的片面性和武断性,确保制度的公正和合理性。

最后,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不断地总结和优化。制度的建立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不断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制度的水平。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企业需要明确发展目标和战略定位,充分调研和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和参与,不断总结和优化。只有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制度的水平,建筑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 篇三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

  一个公司的持续发展离不开一个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下面就是小编精心整理建筑

企业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 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xx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xxx]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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