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推荐3篇)

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一

近年来,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和提高服务质量,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标准、申请流程、审核评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和管理。

一、资质标准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质: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设施;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济效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二、申请流程

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资质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首先,根据规定填写《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其次,由广州市物业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进入下一步;然后,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评审;最后,经过审批,由广州市政府颁发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

三、审核评定

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核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申请公司的资质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人员组成、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其次,对申请公司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资金实力、财务状况等;然后,对申请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情况等;最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申请公司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资质等级。

四、资质管理

获得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行业形象和声誉。同时,广州市政府将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评定,对不符合资质标准和要求的公司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吊销资质证书。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与业主的良好沟通,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总结而言,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通过严格的资质管理,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公司进入市场,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为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广州市政府将继续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和管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三

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区国地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 一级资质条件:

  (一)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2名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10%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30%以上获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5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隶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还须有外接物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施设备;

  (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二级资质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8%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4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计算机系统、通讯、防盗、消防、维修养护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备;

  (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三级资质条件:

  (一)有6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5%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持有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八)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九条 四级资质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3%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资质等级需填写《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公司收费许可证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复印件,公司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等复印件及其简历;

  (五)物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聘用或调入材料等复印件;

  (六)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的材料;

  (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物业管理公司,需提交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查,包括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审查及对公司物业管理状况的审查,自接到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审查批准资质等级的公司,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物业管理岗位证书进行年度审核(与公司资质证书年审同时进行),年审不合格的,取消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 没有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业主、住户可以拒交管理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该公司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三)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六)物业管理委托关系已经解除,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权的;

  (七)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资质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公司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公司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公司填写《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年检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公司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年审合格的标准:

  (一)持有资质证书的公司符合本规定所列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二)持有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年有效投诉率分别在2‰、5‰、8‰、10‰以下。有效投诉是指业主或住(用)户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服务、收费、经费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并经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查实登记的。

  (三)持有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收到由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通知书》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8次;收到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通知书》不超过1次、2次、3次、4次。

  (四)经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标准对各公司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公司,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书后3个月内申请重审,仍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逾期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发生更名、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资质证书手续;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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