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事项的通知(通用3篇)
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事项的通知 篇一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也变得愈发重要。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我部决定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是指监管部门通过向被监管机构提出问题、质询和建议,促使其改进业务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提升服务质量的制度。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质询对象:监管公开质询主要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的关键企业和行业协会等。
2.质询方式和频次:监管部门将通过书面函件、会议质询等方式向被监管机构提出问题和建议。具体质询频次将根据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市场表现、合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质询内容: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重点、市场热点和风险焦点等方面的需要,对被监管机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质询。质询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质性和可操作性,以促使被监管机构改进和完善。
4.质询结果的处理和反馈:被监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将对回复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并定期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工作要求
1.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确保制度的落地。
2.被监管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质询工作,认真回复问题,及时整改不足,不得推诿和敷衍。
3.继续加强监管部门的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质询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沟通能力,使质询工作更加精准和有效。
4.加强对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监管和被监管机构共同推动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良好局面。
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事项的通知 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工作,提高监管部门的效能和透明度,我部决定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公开质询的目的和意义
监管公开质询是监管部门向被监管机构提出问题和建议,促使其改进业务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助于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二、监管公开质询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1.质询对象:监管公开质询主要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的关键企业和行业协会等。
2.质询方式和频次:监管部门将通过书面函件、会议质询等方式向被监管机构提出问题和建议。具体质询频次将根据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市场表现、合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质询内容: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重点、市场热点和风险焦点等方面的需要,对被监管机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质询。质询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质性和可操作性,以促使被监管机构改进和完善。
4.质询结果的处理和反馈:被监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将对回复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并定期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工作要求
1.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确保制度的落地。
2.被监管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质询工作,认真回复问题,及时整改不足,不得推诿和敷衍。
3.继续加强监管部门的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质询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沟通能力,使质询工作更加精准和有效。
4.加强对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监管和被监管机构共同推动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良好局面。
以上事项请各级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稳定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事项的通知 篇三
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信息显示,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2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社会监督,保监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公开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询范围
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
(一)公司治理类: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
(二)业务经营类: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重大保险消费投诉等有关问题;
(三)资金运用类:包括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
(四)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二、质询对象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利益相关方。
三、质询形式
(一)保监
会将质询函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二)保险公司的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保监会,并在保险公司网站及保监会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三)如被质询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的,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可以免予披露。
四、质询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被质询人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质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被质询人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质询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保监会将其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质询和调查核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
(四)质询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