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通用3篇)
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刘某,因与被告王某发生土地侵权纠纷,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事实和理由
1. 原告刘某是某地的合法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证明文件。
2. 被告王某擅自侵占了我名下的土地,明知该土地为我所有,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非法占有。
3. 被告王某侵占土地后,开始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工作,包括修建房屋和种植农作物,且未经原告刘某的同意。
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我,被告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我的土地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5. 原告刘某多次与被告王某沟通,要求其停止侵占土地并归还,但被告王某拒不履行。
二、请求和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作为原告请求贵院做出以下判决:
1. 裁定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对我名下土地的侵占行为,并将土地归还给我。
2. 裁定被告王某补偿原告刘某因土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的损失和法律费用。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理要求和救济。
三、证据
1. 原告刘某的土地证明文件。
2.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的沟通记录。
3. 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案例。
四、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作为原告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对我名下土地的侵占行为,归还土地,并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费用。
特此请求。
原告:刘某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张某,因与被告李某发生土地侵权纠纷,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事实和理由
1. 原告张某是某地的合法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证明文件。
2. 被告李某擅自侵占了我名下的土地,明知该土地为我所有,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非法占有。
3. 被告李某侵占土地后,开始在该土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商业建筑和种植农作物,且未经原告张某的同意。
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我,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我的土地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5. 原告张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沟通,要求其停止侵占土地并归还,但被告李某拒不履行。
二、请求和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作为原告请求贵院做出以下判决:
1. 裁定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对我名下土地的侵占行为,并将土地归还给我。
2. 裁定被告李某补偿原告张某因土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的损失和法律费用。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理要求和救济。
三、证据
1. 原告张某的土地证明文件。
2.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沟通记录。
3. 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案例。
四、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作为原告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对我名下土地的侵占行为,归还土地,并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费用。
特此请求。
原告:张某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三
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当发生土地纠纷时,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很好的维权途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1997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2008年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二)
原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2009年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
定了《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肖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